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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与科技产业科

出口许可证申办指南

    发布日期:2017-12-31

 一、出口许可证管理方式
    (一)2015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48种货物,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1、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棉花、锯材、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港澳)、煤炭、原油、成品油、锑及锑制品、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磷矿石。
2、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是:蔺草及蔺草制品、滑石块(粉)、镁砂、甘草及甘草制品。
     3、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矾土、稀土、焦炭、石蜡、钨及钨制品、碳化硅、消耗臭氧层物质、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部分金属及制品、钼、钼制品、天然砂(含标准砂)、柠檬酸、青霉素工业盐、维生素C、硫酸二钠、氟石、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
    (二)对港澳出口的活牛、活猪、活鸡实行全球许可证下的国别(地区)配额许可证管理;对港、澳、台出口天然砂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对标准砂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
    (三)对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白银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二、涉证商品的分级发证管理
      上述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48种货物,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及商务部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相应货物的出口许可证。
    (一)许可证局负责签发以下6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玉米、小麦、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
  (二)特办负责签发以下22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大米、玉米粉、小麦粉、大米粉、锯材、活牛、活猪、活鸡、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磷矿石、蔺草及蔺草制品、滑石块(粉)、镁砂、甘草及甘草制品、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天然砂(含标准砂)。
  (三)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以下20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部分金属及制品、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钼制品、柠檬酸、青霉素工业盐、维生素C、硫酸二钠、氟石、焦炭、碳化硅、矾土。
 
      三、在我省(不含深圳)地方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出口许可证实行网上申请。企业办理许可证电子钥匙后(电子钥匙的办理程序请在本厅配额许可证事务中心的相关办事指南中查阅),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网站(www.licence.org.cn)的“企业网上申领平台”提交许可证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携带书面材料,到领证点(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外经贸主管部门)领取出口许可证(部分商品的出口许可证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才能申请。详见第四点“注意事项”)。
(一)申领出口许可证需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1、出口企业从事货物进出口的资格证书、备案登记文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上证书、文件仅限公历年度内初次申领者提交);
2、《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加盖企业行政公章);
3、货物出口合同;
4、属于委托代理出口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出口协议(正本);
5、对出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法律法规有特定规定的,应当提交出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
6、出口实行配额管理及配额招标的商品,应提交获得配额的证明材料。
7、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二)出口企业须指定专人凭公函和身份证及相关的材料到相应的许可证打印终端领取《出口许可证》。有特殊情况的,可由企业出具公函指定其他人员领取证书。公函中须申明原因,写明被委托人的身份及所持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名称和证件号码。
(三) 办理时限:对形式完备、内容正确的申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注意事项
(一)申领实行配额管理商品的出口许可证,事前应获得相应的配额。配额的申请按商务部每年发布的公告要求办理。
(二)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事前应取得相应的招标配额。招标商品配额的申请按商务部每年发布的招标公告要求办理。

  五、各类出口商品经营资格、出口配额等的申办流程
     (一)相关业务包括:
       1、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资格申请;
       2、铟、锡出口配额申请;
       3、柠檬酸(盐);铁合金出口许可申请;
       4、蔺草及蔺草制品、滑石块(粉)、镁砂、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资质申请。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参照商务部相关出口商品的管理规定。(详情可参阅商务部网站政策发布栏目)
     (三)办理流程:1、企业向当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2、待当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材料预核并向我厅转报后,企业应及时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网址:www.gdbs.gov.cn )进行网上申报,相关材料全部以PDF文件在网上提交。3、我厅接收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转报的书面材料,并确认企业已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后,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及时转报商务部及相关部门。
     (四)我厅接收材料的截止时间:商务部公告规定的报送截止日前第10个工作日。超过此日期恕不受理。

六、办理依据
  1、《201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4号)
  2、《201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9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332号)
  4、《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外经贸部2001年第12号令)
  5、《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
  6、《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8〕398号)

七、领证地点
详见下表。(省属企业领证点为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不含深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联系表

 

 

发证机构

接收书面申请材料、发证地址

咨询电话

广东省商务厅

广州市天河路351号广东外经贸大厦2015

配额许可证中心:020-38823429(经办),38819390(监督电话)。

贸易管理处:38819853(经办),38802413(传真)。

广州市外经贸局

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广州市外经贸局417窗口

020-38920420(发证),889022558890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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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30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0756-25383932538392(发证),21598102159872

汕头市外经贸局

汕头市金涛庄东区47幢外经贸大厦904

0754-88931883

佛山市外经贸局

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355

0757-8335160683351662(发证),83035529 8335002983035508

韶关市外经贸局

韶关市浈江区复兴路鑫辉大厦四楼行政服务中心外经贸局窗口

0751-8877839(发证)、8883731

河源市外经贸局

河源市凯丰路1102

0762-3387022

梅州市外经贸局

梅州市江南路99号之一外经贸大厦8

0753-2255731

惠州市外经贸局

惠州市南门路45B501

0752-2233030

汕尾市外经贸局

汕尾市城区香城路外经贸厦2

0660-3379016

东莞市外经贸局

东莞市莞太大道333

0769-2281751222817265

中山市外经贸局

中山市中山二路57B2

0760-888253588200 8201

江门市外经贸局

江门市白沙大道西10号(市政府对面)

0750-3507389

阳江商务局

阳江市金山南路口岸新村商务大楼7

0662-3360716

湛江市外, 经贸局

湛江市赤坎区南方路31号二楼

0759-36201593620158

茂名市外经贸局

茂名市油城七路3号大院213号窗

0668-2881840(发证),2882147

肇庆市外经贸局

肇庆市江滨西路18

0758-2837319

清远市外经贸局

清远市人民二路市机关办公大楼4号楼

0763-3363851

潮州市外经贸局

潮州大道南段外经贸大楼3

0768-2398035

揭阳市外经贸局

揭阳市榕城区黄岐山大道中段(原市烟草局办公楼401室)

0663-8768012

云浮市外经贸局

云浮市兴云东路1204

0766-8833107

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佛山市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东座二楼

56号窗

0757-22835669